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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政策

关于公费医疗的各项规定均为现行政策,将来如遇公费医疗政策或报销办法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一)公费医疗人员就诊医院

1.首诊医院

按照“定点就医,逐级转诊”的规定,在职人员、学生及在非就近医院就诊的离退休人员,应首先在校医院就诊。

2.合同医院

我校本部的合同医院为北医三院,管庄校区为朝阳医院或协和医院,医疗照顾人员的合同医院为医照人员蓝色医疗证上审批的医院。

3.转诊、急诊、异地就诊医院

到合同医院和某些专科医院由校医院直接转诊,并开具转诊单。合同医院或校医院转诊的专科医院只能就诊,不能转诊。

(1) 其他校医院不能直接转诊的医院由合同医院转诊。合同医院转诊时,需开具该院的医疗保险转诊单,并加盖公章。

(2) 离休人员还可直接前往本市医疗保险定点中医医院和专科医院及基本医疗保险A类医院就医。

(3) 急症当次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开具诊断证明书并加盖公章。

(4) 离退人员、因病休学学生可申请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填写《异地就医审批单》。

(5) 在我校京外部门工作和学习的公疗人员,经所在部门统一申请备案,校医院签字同意,提交详细名单及审批资料至财务处公费医疗财务科后方可异地就医。

4.离退人员就近就诊医院

离退人员选择的就近医院 (如为非合同医院) 只能就诊,不能由就近医院再次转诊至其他医院。

(二)公费医疗报销方式

公费医疗人员在校医院就诊时采取实时结算的方式,仅需支付自负金额。校外门诊和住院采取非接触投单报销方式。

1.公费医疗报销流程

(1)门诊费用报销

投递单据——校医院医生审核——财务处核算报销——款项发放工资卡中

(2) 住院费用报销

投递单据——财务处初审申报——上级部门审核返回——财务处做账发放工资卡中

2.公费医疗投递要求

(1) 投递单据的时间、地点和投递次数

投单时间为工作日:8:30— 16:30 。寒暑假期间不投递单据。

投单地点:铭德楼北侧、校医院门口投单柜。

门诊费用每月最多投递一次,多次就诊可集中装入一个投递袋投递。

住院费用不限投递次数。

(2) 投单时需填写的内容

投单时请参照投单柜上的模板,在报销单上勾选人员类别,填写医疗证号,

联系电话。将报销单及报销单据装袋投递至相应投单口中。

(3) 投单时需提供的单据

门诊单据:收据、药费处方、标注收费等级的明细清单 (收据上未列或未列全明细需另行打印的情况) 。无需提供检查化验结果等,特殊情况需要提供时会电话通知。因公外出、实习报销时还需提供由所属部门开具的因公外出、实习证明。

住院单据:住院费用需提供医疗证号、联系电话、诊断证明书、收据、明细清单 (生育另附生育证明复印件,新102 人员另附明细清单复印件)。

(4) 投递单据的排列顺序

报销单据排列顺序:①所有医事服务费;②转诊单或急诊诊断证明;③收据和处方 (收据和处方要对应);④依时间顺序放下次看病的转诊单、收据和处方。

(5) 公费医疗报销截止时间

门诊费用在当年均可报销,每月最多投递报销一次;门诊费用截止报销日期为次年 1 月初 (以当时的通知为准) 超过投递截止日期的费用无法报销,只能自负。

住院费用于结算后 1 个月内投递。超过投递时限将无法申报报销。

3.公费医疗报销款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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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及标准

1.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参照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险有关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目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目录外的费用个人自负。

2.异地就医

执行北京市公费医疗报销范围、标准及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内容

(1) 急救车费、转运费、优质优价费、医疗保险费。

(2) 挂号费、体检、整容、镶牙、不孕不育、矫形、健美等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费用。

(3) 未到指定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去校外医院就诊的医药费。

(4) 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

(5)由于打架、斗殴、酗酒、 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6) 超出物理、康复治疗报销时限的费用。

(7)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产生的费用。

(8) 学生生育费用。

(9) 非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收据、药品无支付类别或支付类别不正确的、诊疗项目无明细的费用。

(10)其他公费医疗规定报销范围以外的费用。

(四)公费医疗报销比例

公费医疗人员的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分别按年度累计计算。年度内校内、校外门诊费用合并计算。

1.门诊医药费报销标准

( 1) 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可报销部分低于 3000 元 (含 3000 元,下同) 部分,公费医疗报销 80%;超过 3000 元部分,公费医疗报销 90%。

(2) 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可报销部分低于 3000 元部分,公费医疗报销 90%,;超过 3000 元部分,公费医疗报销 95%。

(3) 学生门诊费用可报销部分报销 90%。

2.住院医疗费报销标准

(1) 在职人员住院医疗费可报销部分在 10000 元 (含) 以下部分,公费医疗报销 90%;在 10000 元以上部分,公费医疗报销 94%。

(2)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可报销部分在 10000 元 (含) 以下部分,公费医疗报销 95%;在 10000 元以上部分,公费医疗报销 97%。

(3) 学生住院费用公费医疗可报销部分报销 95%。

(4) 急诊留观且住院的病人,其住院前 7 日内的留观费用可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投递申报。

(5)门诊血液透析、器官组织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的费用、门诊放化疗的费用,可按照住院费用投递报销。

3.离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

离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可报销部分,公费医疗报销 100%。

4.医事服务费报销标准

(1) 在职、退休、学生医事服务费按以下标准报销。

项目名称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及以下

普通门诊

副主任以上

普通门诊

副主任以上

门诊

40 元

28 元

30 元

19 元

20 元

急诊

60 元

48 元

39 元

住院

按住院人员类别享受比例报销


(2) 医疗照顾和离休人员按以下标准自付,剩余部分报销。

项目内容

普通门诊

副主任

主任

专家

急诊

自付金额

0.5 元

3 元

5 元

10 元

1 元

住院

按住院人员类别享受比例报销


5.可报销部分的计算

通常情况在计算可报销部分的时候需要按照医保目录中的费用类别进行扣除。医保目录中无自付的不扣除;部分自付的药费符合适应症或用药规定时在职人员扣除 10%,退休和学生扣除 5% ,部分自付的药费不符合适应症或用药规定的全部扣除;自费部分全部扣除。部分自付的检查治疗费用在职、退休人员扣除8%;超过 500 元的材料费扣除 30% ;还有许多定额报销的内容:如人工晶体目前按照定额 1835 元报销。因情况较多,只列出经常出现的内容。

(五)住院借款

1.住院借款要求

(1)门诊(包括普通门诊和急诊) 、生育住院不办理借款。其他住院费可自行垫付,也可办理借款手续。

(2) 不符合报销要求的住院费不予借款。

(3) 第三次住院借款前,须至少将之前所借款项中的一次结清,实行前次不清后次不借的原则。

2.住院借款手续

借款时(医院通知已有床位) 到所属部门填写借款单。办理借款需要提供的材料:(1) 催款通知书;(2) 借款单;(3) 医院收款账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行;(4) 借款押金转账凭据;(5) 转诊单。

离退休人员将上述资料提供到离退休干部处即可,在职和学生需将上述资料交到财务处公费医疗财务科。

公费医疗财务科确认上述材料后将款项直接汇入医院账户。

3.住院借款押金

( 1) 一般疾病住院,借款金额在 20000 元 (含) 以下的,按照借款的 10%收取借款押金;借款金额在 20000 元以上,按照借款金额的 50%收取借款押金。

(2) 骨折、气胸、 白内障、心脏病等特殊疾病借款,押金比例为借款金额的50%。

(3)自负金额比例较大的住院借款,视具体情况酌情提高押金比例。

(六)公费医疗报销部分规定

1.门诊开药量

门诊开药急性病不得超过 3 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 7 日量。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开一个月药量。具体开药量可详询校医院签字医生。

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提前开药均不能报销。药量由校医院签字医生审核,符合药量的报销,不符合部分自负。

2.物理、康复治疗费用报销时限

因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仅报销其发病后六个月内的物理、康复治疗费用;因其他疾病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仅报销其发病后三个月内物理、康复治疗费用。患者手术后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上述时限自手术后开始计算。

3.学生寒暑假期间门诊医疗费用

寒暑假期间,学生因急诊在校外医保定点医院(包括返乡外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需持就诊医院的急诊诊断证明和急诊收据、处方 (加盖急诊章) ,按规定报销。急诊报销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返乡期间国家规定的公费医疗额度即每个月7.5 元。慢性病在校外医院就诊一律不予报销。

4.外购药品

外购药品 (不含超限级使用药品) 必须持加盖医院外购章的处方,到医保定点药店购药,申报费用时需附外购处方和定点药店票据,票据上需有该药店为医保定点药店的章。

5.核酸检测

因病就诊发生的核酸检测费用可随就诊费用一同报销。

(七)其他公费医疗相关问题

1.票据丢失补办

票据丢失,需到财务处公费医疗财务科开具票据未报销证明,再到就诊医院办理票据丢失的相关证明材料,凭证明材料和药费处方以及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清单于次年 4 月报销医疗费。过期未报,费用自负。

2.分割单开具

需要开具分割单的公疗人员,在报销投递前请先复印好所有单据。待单据报销完毕后可电话联系公费医疗财务科开具分割单。

3.异地就医办理

离退人员、因病休学学生 (提供休学证明) 可申请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填写《异地就医审批单》,审批备案后可异地就医。填写完毕盖章后可将《异地就医审批单》投递至住院费投单口中。

在我校京外部门工作和学习的公疗人员,经所在部门统一申请备案,校医院签字同意,提交详细名单及审批资料至财务处公费医疗财务科后方可异地就医。

(八)公费医疗常用咨询电话

1 .门诊单据审核、返单查询

咨询部门——校医院;咨询电话:62334024

2 .分割单开具、异地就医办理、持卡医照人员问题

咨询部门:财务处公费医疗财务科; 电话:62332285

3 .就近就医办理

咨询部门——离退休干部处; 电话:62334113

4.医师服务资讯电话

咨询电话:62333200

5.急诊患者可直接到北医三院或就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持急诊诊断证明书报销。紧急救援请拨打120或999。

6.校医院就诊时间之外,若有医疗咨询请拨打校医院医生值班电话:18518638084

投诉或其他情况请拨打校医院办公室电话:62332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