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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医疗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医疗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人:cjy 有效期: 不限 浏览次数:53

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财政局文件《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京卫公字[1990]第100号 )以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4]113号),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现就我院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申并通知如下:
1   我校教职工及学生需先到校医院就医,凭本人的挂号证挂号就诊,持他人挂号证及无挂号证者一律按自费处理,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院长审批。
2   患者必须携带教工病历或病历手册就诊。医保人员携带社保卡、医保手册、病历手册。
3   接诊医生必须书写病历记录。
4   在职人员、学生及家住学校内的的离退休人员(其就近医疗点为校医院),应首先在校医院就诊,未经校医院转诊,自行去校外医院就诊,费用自理。
5   接诊医生遇到疑难、重症或经复诊、会诊难以确诊,以及由于医院技术设备力量不足,不能对其做出诊治时可以办理到合同医院就诊的转诊手续。
6   我校教职工及学生的合同医院为北大三院。
7   住校外的离、退休人员,除合同医院外,可以到自己选择的“就近医院”就诊,如病情特殊需到市医保中心认定的专科医院就诊时,需先到校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8   转诊一般只转往合同医院(北大三院),必要时可转往市医保中心指定的专科医院。肿瘤疾病可以转往北京市肿瘤医院、医科院肿瘤医院、北京胸科医院,心血管疾病可以转往阜外医院,精神病可以转往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传染病可转往佑安医院、地坛医院,妇科疾病可以转往北京市妇产医院。具有专科特色专科的医院限:安贞医院心血管科、同仁医院的眼科、积水潭医院的骨科、天坛医院的神经外科。
由接诊医生开具校医院的转诊建议,在校医院办公室换取《北京市公费医疗转诊单》。
9   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中药汤剂一般开3剂,最多限7剂。海淀区属公务员性质的医保人员(俗称街道类)单张处方药费应在100元以内。
10   离、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请各科室有关医务人员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严格执行,违者将按学校及我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O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